根据1987年颁发的《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》,“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设置要由教育部批准,任何高校不得擅自招生和授予学位。”在办法中,明确以“第二学士学位”对此种学位进行称呼上的规范。此种学位由教育部承认,即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位。2008年9月1日以后授予的“第二学士学位”,学位证属于《学士学位证书》,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(教育部学位网)上电子注册,可以查验,对应的学历亦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查询。所以说第二学士学位是教育部承认能在学位网上查到的、在教育部备案的学位。
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,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,毕业后工作起点工资与研究生毕业工资待遇相同;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,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。若在校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,属在校的,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分配;属在职人员,仍回原单位工作。
第二学士学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,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,初步形成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多种层次、多种形式、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,在国家经济建设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